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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关于组织申报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7

     根据研究院人才提升计划以及长期发展需要,为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各项业务技能,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研究院将努力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员工应奋发进取,通过参加各类规范的培训与考试以提升自身能力并获得个人职业发展,所参加的各类培训与考试须与本单位工作性质和自身的工作岗位相符合。


二、奖励对象。

1、经单位同意,参加国家教育部所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如业余、函授、电视、广播和自学考试等,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2、按照所从事的岗位需求,参加专业技术工作所实行的准入控制的技能培训及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参加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4、根据所从事的技术工种,参加相应的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奖励标准。

1、在职进修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每月工资或岗位技能按照研究院薪酬标准给予提升。

2、通过并取得全国执业资格证书,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按照研究院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3、取得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给予奖励或岗位技能提升。

4、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通过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研究院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四、培训学习时间。

1、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尽力支持(例如:周六、周日不安排加班等)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进修学习(包括职称统考),对与单位资质审查必备条件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性统考,要尽量调整工作,为参考人员临考前复习创造条件;

2、经单位批准的短期学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占用工作时间;经单位批准的在职攻读学位的,可以脱产学习,但需与单位签订在职培养协议,并承诺在职攻读学位期间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3、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专业培训和学习,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单位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应用公休、加班时间冲抵。单位可视工作安排情况给予每学期三天考前复习假,可作公假处理;

4、凡涉及与单位资质审查相关的及单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部门合理安排时间,以保证临考前五个工作日认真复习、准备,考试时间作因公处理。


五、奖励申请流程

1、本人填写《岗位成才奖励申请表》,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3、人力资源部验证有关证件原件,登记并审定奖励金额;

4、报领导最终审批;

5、财务部发放奖金及调整上调工资。


六、其他规定。

1、所获证书专业须与本人从事的工作相关,不相关的不享受奖励;

2、员工自获得相关证书之日起,将证书交于人力资源部并与其签订个人资质注册协议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励。不满五年者若提出离职或被辞退等,需将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考试等费用以及现金奖金退回单位。

3、经单位批准同意参加在职脱产学习若在服务期限内提出离职的,需根据其与单位签订的在职培养协议执行违约金支付义务。

4、凡弄虚作假办理的证书,一经查实除退回奖金及报销的费用外,还将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并在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